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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遗嘱需要去公证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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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6789人看过
导读:写遗嘱不需要去公证处,立遗嘱这样的一种行为只是当事人自己亲自表达的就可以了,而且的遗嘱的内容或者说遗嘱的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是并不需要进行公证处方面的公证,这个公证的话只是增强效力。

写遗嘱需要去公证处么?

遗嘱需要去公证处么?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写遗嘱需要去公证处么?

写遗嘱不需要去公证处,遗嘱有各种合法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有效,不是必须公证。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未经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不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都是有效的,但公正是效力最高也是最可靠的方式,能够避免对于遗嘱真实性所产生的纠纷,推荐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

二、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

(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5、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在当代社会很多情况之下,当事人尤其是对于老人,他想要将自己的遗产全部分配给自己的子女,这种状况之下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立一个非常清楚的遗嘱,而立遗嘱的过程当中,并不需要当事人到公证处来进行遗嘱的办理。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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