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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胁迫借条的质证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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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315人看过
导读:对受胁迫借条的质证情况有:对双方陈述的审查、对欠条形式的审查、公安机关审查情况的认定等,对于当事人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显然是不合法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质证处理。
对受胁迫借条的质证有哪些情况?

一、对受胁迫借条的质证有哪些情况?

第一,对双方陈述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第二,对欠条形式的审查

第三,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

二、胁迫借条出具后的处理情况

1、被胁迫写下借条后,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留底,报案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2、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

3、与对方接触时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可及时拍录取证。

三、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典和民法典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被胁迫签订借条的情况,显然是构成了法律上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对于该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基于合法的证据和规定,但一般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确实是被胁迫签订的借条,那么是需要按照敲诈勒索罪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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