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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几日内告知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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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21178人看过
导读:审查起诉阶段三日内告知嫌疑人,通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同时,检察院拿到审查起诉相关案件材料的,也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嫌疑人家属,这些都是检察院通知义务的具体表现。等审查结束后,如果决定不起诉的,也应当通知家属领人。

审查起诉阶段几日内告知嫌疑人?

一、审查起诉阶段几日内告知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的具体告知义务有如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检察院审查期限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办案机关对案件刑事侦查结束后,如果移送给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尽到自己的通知义务,在拿到材料三日内通知到嫌疑人及其家属,告知其可以开始委托辩护人。对于一般普通刑事案件,检察院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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