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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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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4683人看过
导读: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死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等,存在上述这些情况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诉讼时效中止,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特别是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法定条件的认定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的,则是不可以按照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情况来对诉讼时效进行重新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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