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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解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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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1841人看过
导读:解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定情形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进行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且在届满之前没有合法的履行自己的租金义务;同时在卖方催缴之后也不履行息的责任,这些情形都是可以提交的。

卖方解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卖方解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由法律具体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五种法定解除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可知,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如果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往往也就影响到后一个担保贷款法律关系的履行问题,然而,其是否必然导致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呢?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具体的直接规定,只是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两个合同关系都被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对于该款,我们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不必然逻辑地得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该解除。后者是否解除仍然应该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具体认定。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没有主张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作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卖方)提出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合同不管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房屋都是可以进行解除的,但我国对于解除合同都是有法定情形的,只要符合条件就不会承担解除全同的违法责任,所以,任何事情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条款来进行,这样才不会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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