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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2-28 06:31:10 浏览:2253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定金它是有担保性质的,以及有着预付款的一定性质作用,但是损失赔偿金一般是对违约责任来进行相关赔偿哪一方进行违约了,就需要替对方支付损失赔偿金。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一、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

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能并用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三、合同损失赔偿金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综上,合同损失赔偿额如何确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损失赔偿额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预定来进行支付的。如果其中一方确定不进行购买的话,定金一般是可以进行退还的。但是具体还是要根据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来进行判断。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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