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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一定要有精神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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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8395人看过
导读:离婚协议书不一定是要有精神赔偿的,而是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把伤害到了另一方就可以申请这个费用的赔偿,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更好的处理,协议书就是离婚必须要的一个文件。
离婚协议书一定要有精神赔偿吗?

一、离婚协议书一定要有精神赔偿吗?

不是必须,并且精神补偿费和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是由夫妻亲自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就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 赔偿诉讼

三、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的咨询服务。

四、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书就是要双方来进行协商好才能签订的一份文件,在写离婚协议的时候如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另一方也签应的话,那么就可以主张,而对于一方要另一方不答应并且另一方也不是过错方,那么这笔赔偿的费用完全是不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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