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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碾压伤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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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4294人看过
导读:对于交通事故方面碾压我们一般是多重碾压和碾压之分,一般碾压可以视为肇事者无意中的行为。而多重碾压的涉嫌两种情况一种是来不及采取闪避措施,其次是对其进行有意识的多重碾压。

交通事故碾压伤特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碾压伤特点有哪些?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多重碾压事故,是指前方车辆(前车)碰撞碾压行人造成伤害驶离后,后方车辆(后车)未发现压伤倒地的行人,或者虽然发现却来不及采取措施,再次碰撞碾压该行人,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第一,前车和后车的驾驶人之间并无意思联络;第二,后车多是被牵连到由前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之中;第三,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十分接近;第四,前后车辆造成的损害后果集中在一个受害人身上,往往难以区分各自的损害后果。在侵权责任法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和实务中,围绕多重碾压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和损害责任分担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亟待分类梳理研究,统一裁判标准。

多重碾压与反复碾压存在以下原则性的区别:第一,多重碾压是多个人的多个行为,反复碾压是一个人的前后几个行为;第二,多重碾压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行为,反复碾压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行为,最起码是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第三,多重碾压是民法上的违法行为,而反复碾压是触犯刑法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多重碾压和反复碾压的概念界定和性质划分上, 必须严加区别。

二、我国对多重碾压裁判的法律适用

结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40起多重碾压案件裁判结果的分析统计可知,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多重碾压案件在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性质认定、赔偿责任划分等问题上,都存在较大差别,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突出。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似案件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进行裁判的,都有存在。而适用法律的频率最高的法条,包括《侵权责任法》第6、8、10、11、1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1条。其中,《侵权责任法》诸条文是解决案件性质和过错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1条则解决机动车和保险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也有部分判决在案件性质和过错责任认定不清晰的基础上,直接依据交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表现出法官对于此类案件性质认知的现状。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对于多重碾压是要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相关的判断的,如果发现肇事者是属于有意识的多重碾压的话那么就涉嫌一定的刑事犯罪,会根据故意伤人罪甚至于故意杀人罪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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