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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后的羁押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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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247人看过
导读:审查起诉之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是一个月,但是如果案件情况复杂案件非常严重,羁押的期限是可以相应延长半个月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审查起诉后的羁押期限是多久?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是多久?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二、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

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一、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一)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二)逮捕: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所以说在审查起诉之后的羁押期限是不固定的,我们需要结合案情来综合进行判断。审查起诉之后的案件有时也需要进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同时也需要对羁押期限有相应的延长,补充侦查一般是在一个月之内就应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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