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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的孩子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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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63970人看过
导读:现在收养孩子的情况很多,有些家庭因为不能生育而领养孩子,有些人生了孩子因为没有各方面能力抚养而送人,有些情况是因为家庭孩子太多而送人抚养了。这时候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其实已经解除了,法律规定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孩子已被他人收养的,那么孩子对生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送人的孩子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现在收养孩子的情况很多,有些家庭因为不能生育而领养孩子,有些人生了孩子因为没有各方面能力抚养而送人,有些情况是因为家庭孩子太多而送人抚养了。这时候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其实已经解除了,法律规定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孩子已被他人收养的,那么孩子对生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送人的孩子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孩子已被他人收养的,该孩子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没有法定赡养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答案当然是没有抚养的义务了,亲生父母把孩子送人抚养了,那么孩子和养父母之间建立了领养的关系,孩子从被领养那天开始离开父母就跟亲生父母没有关系了,虽然他们还有血缘关系,但是亲生父母对孩子没有做到抚养的义务,那么孩子长大以后对亲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责任。当然如果孩子念及亲情血缘关系,想要赡养亲生父母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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