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案件法律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民事诉讼一审时间:
简易程序:三个月
普通程序:六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民事诉讼立案时间
民事诉讼立案时间一般为七日内。
《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案件的法律时限分成好几种,首先立案的时间有规定,其次审结的时间当然也不是民事法院自己说了算的,最后就是我们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权利的诉讼时效不是无限期的。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后,如果超过了20年都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基本上就不会再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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