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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减刑后又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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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4296人看过
导读:对罪犯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方法是应当将对新罪所判刑罚与经减刑之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由于新罪是发生在减刑以后的,所以,司法机关不会直接撤销此前的减刑裁定。虽然是减刑,也有可能还是继续关押在监狱当中的,侦查工作基本上都由监狱完成。

对罪犯减刑后又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一、对罪犯减刑后又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如果是减刑之后再犯新罪的,因为这种情况属新罪是于减刑裁定正确适用的情况下发生的,该新罪对此前的减刑裁定效力不发生影响,故此时应当将对新罪所判刑罚与经减刑之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或尚需执行的刑罚)依刑法71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再犯之罪的刑罚与减刑之前的刑罚合并处罚,则不仅违背刑法关于减刑适用实质性条件的规定,也会因错误地确定并罚的数罪关系而导致违反数罪并罚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减刑之前再犯新罪的,即在减刑之后发现减刑之前有漏判的新罪的,由于这种情况下犯罪是在减刑适用之前的刑罚执行期间发生的,完全可能使人对减刑适用的根本性条件或实质性条件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减刑裁定的法律效力,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首先应按法定程序撤销减刑裁定,其次将再犯之罪与原判决减刑之前的刑罚(即原判之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依刑法第7l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二、怎么样才能减刑?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怎样才能减刑,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如何规定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实际上,有一部分的罪犯家属比较担心的问题是,当事人在减刑之后又犯新罪,可能会撤销之前的减刑决定,其实并不会如此。不过,之后肯定是再也没有减刑的机会了。都已经在狱中服刑了,做什么事情就不能如此为所欲为。这种行为,也真真是辜负了司法机关的减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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