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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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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3282人看过
导读: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下列内容,作出复议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事故发生后,交警将进行相应处理。这通常需要行政处罚。当然,对于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输入的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复核,复核是有相关时限的,所以很多人想知道。交通意外检讨的时限为何?

交通事故复核的时限: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下列内容,作出复议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1、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审查期间,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2、交通事故鉴定和评审的对象是一个交通事故的书面确认,验证正确性的交通事故鉴定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事实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相关各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笔试是考核和验证的主要方式。上级公安机关不仅重视下级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而且重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审查后作出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确定,维持原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

3、交通事故认定与审查是交通事故认定制度建立后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制度。一项重大改革是取消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制度,确定交通事故书面认定为证据。作为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在审查起诉时进行审查,法院可以在庭审时进行审查,从而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诉讼证据审查的范围。

4、在实施的四年中,交通事故书面确认书的审查不尽人意,当事人提出投诉,客观上影响了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其中的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也有制度的不自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交通事故案件不经过诉讼程序,没有审查制度的书面确认交通事故,和当事人没有补救的怀疑鉴定交通事故,导致使用的书面确认有缺陷的交通事故行政程序作为证据,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虽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但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明显薄弱。由于交通行业的特殊性,法官、检察官对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大量专业技术知识不够,难以保证考试的质量。在一些地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认定直接适用而不审查或根本不审查,导致审查机制的虚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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