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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要通知被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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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0931人看过
导读:对被害人履行一定的告知是必要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及应该承担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前述权利义务须告知。其第120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移送审查起诉要通知被害人吗?

一、移送审查起诉要通知被害人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及应该承担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前述权利义务须告知。为了保障被害人权利的有效实现及义务的有效承担,对被害人履行一定的告知是必要的。这一点在《刑事诉讼规则》中得到了肯定。其第120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尽管法律有以上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履行告知义务不够重视,往往流于形式,并不会想尽一切办法做到真正告知的效果。同时,据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不完全统计,告知的书面通知由于送达地址的原因被退回的比例占15%左右。因此,陈志群律师提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调查事实及记录联系地址时,应当提供能够正常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如果前述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二、受理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经过审查,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侦查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案件的基本情况已经调查完毕或者认为证据已经充分掌握后,也是可以申请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的,如果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证据充分,是可以提交至法院,法院也会根据案件再次进行审查,然后在审查结束后,也是会决定是否将案件提出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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