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 > 交通死亡事故伤葬费核算标准是什么?

交通死亡事故伤葬费核算标准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3025人看过
导读:核算标准会根据上一年六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交通死亡事故伤葬费核算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死亡事故伤葬费核算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赔偿额 =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例如:某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元/月,这样,可获得丧葬费赔偿额为500元/月×6个月=3000元。

在确定丧葬费的标准时,要讲求实际和客观,不能讲排场,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响社会风气,否则,不合理的一切开支,不能列人丧葬费予以赔偿。

二、理论基础

赔偿实际损失的理论

赔偿实际财产损失的理论认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其丧葬支出的费用,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应当予以全部赔偿。这是通行的理论。

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理论

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的理论认为,人早晚皆难免于死,其殡葬费用,习惯上是由其遗族支付。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死者的殡葬费用不能认为系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而是早晚要支出的费用,充其量仅相当于比本来死期提早支出之费用之利息之损害而已。因此这种赔偿金应当赔偿提前支付丧葬费的利息为合理。

上述两种理论的对比选择

应用前一种理论作为丧葬费赔偿的基础,赔偿数额较高;依据后一种理论作为赔偿的基础,则赔偿数额很低。

从实践上看,采用后一种理论作为赔偿基础,尽管合乎道理,但不合乎情理。对此,考虑一般的人伦理道德观念,应当采用前一种理论确定丧葬费赔偿问题。

注: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后,有的网民提出意见建议,丧葬费的赔偿有悖赔偿理论,支付丧葬费只是一种习惯的传统做法和对侵权人的经济惩罚措施。理由是人总是要死的,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和自然死亡均须支出丧葬费用,故该项费用属于必然支出,只是提前支出了,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丧葬费更不应列为财产损失。不仅本解释涉及此项规定,就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也涉及此项规定,只不过大家同情死者谁也不愿意率先提出废除该规定罢了。因此,建议在本解释中取消赔偿丧葬费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采纳这一意见,仍将丧葬费赔偿作为赔偿项目之一。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不仅会给双方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时也是会影响到受害人的工作和生活各个方面,那么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也是可以向事故的责任方来索要相应的赔偿,一般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如果出现死亡也可以申请丧葬费。

网站地图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延伸阅读:

更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交通事故处理最新文章

遇到交通事故处理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