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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不是车主开的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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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9337人看过
导读:肇事逃逸不是车主开的应该由车辆的使用人承担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但是,车主在知道车子本身就存在问题,或者知道驾驶员当时是属于醉酒的状态,仍然把车辆借给了使用人的话,车主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简单来说,车主无明显过错的就不需要担责。
交通肇事逃逸不是车主开的由谁担责

一、交通肇事逃逸不是车主开的由谁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出租或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运行的利益也是由使用人获得的。因此,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对车辆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因而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有人原则上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义务确保使用人有驾驶资质,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影响安全运行的瑕疵。

二、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因使用人的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两种:

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仍然将车出租或者出借给对方。

2、所有人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在所有人承担赔偿责的情况下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对所有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规定为:

(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对此的规定是:

(一)明知车辆有缺陷而出借,且该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质或饮酒或有疾病不宜驾驶等因素的;

(三)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四)其他明显过错的。

在正常情况下,我们把车借给了其他朋友驾驶,车子没有任何问题,那么车子在驾驶的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就只能有车辆的使用人来控制了,因此,车辆的使用人来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的损失也是合情合理的。就算车辆所有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的也只是民事赔偿的部分,刑事责任还是由使用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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