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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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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945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的依据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无论女职工是处于孕期、产期还是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满。

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的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的依据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毕竟女职工是为了繁衍下一代,为家庭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所以,无论女职工是处于孕期、产期还是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如果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完毕,或者续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

另外,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能够接触到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职业病属于工伤的范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需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如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本人提出终止时,用人单位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除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计算需结合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综合累计计算,最终由用人单位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同时,由于各地的实际操作不一致,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根据最终的鉴定结果做出不同的处理。

单位招录了部分的女员工后就应该意识到女性本身就需要一定的时间为家庭生育而必须照顾孩子的,在此期间不能因为单位的收益或者后期的利益问题而将还在哺乳孩子的女员工因为合同到期就直接解雇了,根据法条的规定是必须保持关系到哺乳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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