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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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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5316人看过
导读:在我国意见第7条明确了对复利适当的保护的原则,债权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要求债务人支付复利,只要其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是会支持,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是不会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利息和违约金等问题

1. 我国对于利息的是有着规定的,法院支持的利息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是会支持的但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润4倍的,法院只会按照4倍来计算,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是对于已经结清的债务法院是不会去干涉的,但是当事人不能以不正当得利要求返还高息,但是当事人本金没有支付完毕的,该高息是可以冲抵本金。以上利息依照的法律是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知道意见的说明。

2. 在我国意见第7条明确了对复利适当的保护的原则,债权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要求债务人支付复利,只要其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是会支持,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是不会支持。

3.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当事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司法自治原则,法院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是要注意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要注意,当事双方是否用违约金的方式来规避高息。所以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时候,法院要进行核算,核算未超舞哦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核算之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债务主体的确认

1. 夫妻双方债务主体的确定。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可以依据合同签订方或者是合同法的关系来确定对方的借贷主题,但是实际生活中,夫妻的另外一方虽不是合同的签订方,但是由于夫妻之间的权利是共享或者是实际义务的承担者,在法律上可以作为主体参加诉讼,所以,在借条上只要夫妻一方签名,但是该借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是可以作为主体对债务承担并还清债务。

2. 法定代表人债务主体的确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对于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对于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法院应该审核清楚,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借款的主体就是个人,如果是以企业签订的合同,借款的主体就是企业。

举证问题

1. 在民间借贷中的,法院在审理的时候,经常出现债权人仅有借据一项证据证明了其出借款项的事实,而借出的方式也多为现金,也没有任何证据。但是民间借贷各种情况繁多,法院不能仅凭借据就对事实和金额做出认定,还因当对支付方式进行仔细审查,债权人需要证明其出借方式,如果出借人陈诉为现金支付,法院要对债权人人的陈诉,现金交付的金额,出借人的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防止出现借款人签字之后未收到款项,或者是高利贷和非法债务等情况。

2. 对于债权人仅凭银行划款凭证起诉的,在法律上只能证明这是事实行为,不能构成债权成立。债权人还需要举证出名借条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像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债权人拿不出聊天记录和证据,需要承担不利于自身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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