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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合同在期满之后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而继续执行的效力问题需具体分析。若对方以行为或其他方式表达了对实体方履行责任的认可,且该履行行为表现为有效、正当和真诚的,那么这样的延续性操作将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据;反之,若第三方对于实体方的履行行为进行了明确拒绝并表明其为不接受的,那这一类的延续性操作将被认为毫无法律效力可言。若在既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合约期满之后即刻自动顺延”,那么即便未通过正式的书面形式申请续约,实体与第三方照旧继续参与执行此项合约也可以被视为有效。然而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旧需要尽快补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确保合同有效期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