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13年,梁某甲担任那坡县坡荷乡善合村四棍屯组长,负责管理四棍屯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2002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那坡县林业局将四棍屯2001年至2011年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拨入被告人梁某甲的信用社和农行账户内,共计拨入61,231.61元.2013年4月,经群众信访举报,中共那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组对被告人梁某甲是否存在挪用集体资金问题展开调查.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县纪委调查组的见证下,其本人罗列出一份自2004年至2010年间四棍屯的各项公益性支出共计9,835元的单据,此项费用的支出经公布得到四棍屯群众的认可;梁某甲于当日将四棍屯的公益林补偿资金35,600元转交给本屯村民黄某甲管理;当日核实四棍屯尚有15,797.61元公益林补偿资金被梁某甲私自挪用.2013年10月25日,梁某甲要求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挪用款项退还给集体,后其未按约定期限退还.直至本案案发后,梁某甲才将挪用款项退还给集体,其于2014年4月10日将15,800元存入本屯黄某甲的账户里.
上述内容包括以下证据:刑事案件立登记表,生态补偿资金发放表及发放回执单,农业银行及信用社存款清单,四棍屯公益性开支情况表,收据及账户清单,调查报告及处分决定以及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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