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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
3、这一行为,必须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4、行为人在提供书号时,并不明知该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即主观上对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
2024-04-11 04:59:07
钟雄秋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醉驾入刑后,有这个可能,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
2024-04-11 04:58:47
申冬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可以帮您出一份规范,如需帮助可与本律师联系
2024-04-11 04:48:54
许金律师 最近回复:
按撤诉处理需要二审法院受案后三个月内
2024-04-11 04:46:58
魏宁娟律师 最近回复:
如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不可以的
2024-04-11 04:38:36
张磊律师 最近回复:
可以提执行异议,具体可以直接联系咨询
2024-04-11 04:32:11
安徽理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2024-04-11 04:25:02
王子健律师 最近回复:
肯定有联系,对量刑有很大影响的
2024-04-11 04:02:25
周伟义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 具体情况说一下吧
2024-04-11 03:49:21
鲁谦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我正在查看您的问题。
2024-04-11 03:42:19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报停时候有没有说有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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