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第三类是依
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三、
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
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
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