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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宅基地可以流转吗

更新时间: 2022-06-07 17:40:24
律师解答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经本村委会同意;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
3、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
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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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证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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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了农村宅基地证,可以去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流程:

1、先登报声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2、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

3、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

4、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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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能够互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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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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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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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农村居民面临宅基地权属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保持互相礼让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如果能够协商一致,优先选择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若双方无法就宅基地权属问题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所等相关机构提出处理申请。 在提交处理申请时,需采用书面形式详细阐述以下信息: 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具体事宜、具体诉求及理由,并附上争议地块的详细地图;相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 收到处理申请的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如决定受理,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其相关证据;若逾期未能提交答辩意见,并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作出。 若受理机构决定不予受理,应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若乡镇政府未予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级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可由该机构指定人员进行受理或直接进行受理。 对于已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机构可先尝试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则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处理机构申请复议,亦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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