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
刑罚的制度。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
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
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对犯
贪污罪的,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或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