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的内容:
一、阶段的
管辖。
根据国务院《企业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
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据此,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果职工和企业都在同一个辖区,那就由所在辖区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企业和职工分别属于不同的辖区,则以职工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即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为管辖地。
但是上述规定,往往出现不方便职工的情形发生。
比如某公司在设立了一办事处,以
北京公司的名义在
上海招聘了职工,工资由北京公司发放。
如果发生争议,按照上述规定,就得由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上海的职工提起
申诉是极其不方便的。
所以,劳动部曾下发文件对此类情形作出新的解释,规定可以由劳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