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公司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债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
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
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
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