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
立案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检察机关
立案监督的途径达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
所谓立案监督,就是指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对
刑事案件立案实行监督的法律监督方式。
通过立案监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够得到及时、统一、正确实施,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