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
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一条规定:“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