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但是在一些
拆迁项目中,拆迁部门先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后支付补偿款,这种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拆迁部门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要这样做,主要有两点原因:
1、在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
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之所以能够和势力强大的政府部门进行谈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被拆迁人手头的房屋。
但是一旦房屋被拆掉了,谈判补偿事宜的主动权就掌握在拆迁方手中,被拆户很难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对被拆迁户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2、使项目能够尽早施工
拆迁方先拆后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但是这种违法行为给其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
只要能够想先行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那么对于加快项目的建设是非常有利的。
面对拆迁方先搬迁后补偿的做法,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这种违法的拆迁行为,可以拒不交出房屋。
只有当补偿做到足额到位并且安置妥善后,才能进行搬迁,否则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