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行政程序法制度,由行政诉讼法及其他配套规定加以规定;诉讼时效是一种民事实体法制度,由民法及其配套规定加以规定。起诉期限解决的是起诉人的起诉能否进入实体审查阶段的问题。
民事诉讼时效是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时间界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定期间,无中断、中止之说。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因起诉人曾经主张过权利或者行政主体承认等原因中断而重新起算。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即使是法院认可耽误理由也只能顺延期限,也即是排除了因法定耽误事由占用的时间,起诉期限仍然以诉讼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为准,时间长度不会改变。而且,起诉讼诉期限的耽误可以发生在该期限内的所有阶段,不同与诉讼时效中止的中最后6个月的规定。起诉期限的耽误是否成立需要相对人向法院申请并得到法院准许才能成立,而诉讼时效中止无需权利人向法院申请,但是否构成还是需要诉讼过程中法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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