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决提前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的办法有:
1,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
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工作年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如果是用人单位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