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
经营范围。
并且
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其次,
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