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说说什么是自益权,在
公司法的学理上,一般将股东的权利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所谓自益权是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转让股权的权利、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主要表现为财产权。
所谓共益权是以公司的利益并兼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与质询权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表决权。
例如:红利分配的另行约定。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在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形下,股东持有自益权的比例仍然按其出资比例确定,从而使其持有的自益权与表决权(共益权)比例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