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购房者在下列规定时限内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卖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也就是说,有的不动产登记如果需要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