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包括
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这里的“两审”,是指第
一审程序和第
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1、起诉的条件。
包括: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
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军人离婚案件的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3、
诉讼费用。
根据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
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