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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决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办法有:
1,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书面提出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