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因为没有尽
赡养义务导致丧失
继承权的,不能继承。
如果代位
继承人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
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
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
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
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