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除了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在第一次向对方主张权利时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
工程款时分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