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为:
一、教唆对象
(1)教唆对象应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行为能力。
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进行教唆,也能成立教唆犯。
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构成教唆。
(3)由于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
二、教唆行为。
是指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三、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可不处
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