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我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在治疗终结或损失确定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在其施行之日,交通事故在受伤治疗终结后或者损失确定之日起的诉讼时效期间未满一年的,可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施行日前即2017年9月30日,交通事故在受伤治疗终结后或者损失确定之日起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年的,则只能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二条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