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在监狱里认真进行改造,
刑法规定了
减刑制度。
只要改造良好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是可以申请减刑的,减刑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不得减刑的罪犯有:
对因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
限制减刑。
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
假释条件,推动改变“
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
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
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
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
减刑,一般会受到刑期长短和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