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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

更新时间: 2018-11-22 14:58:08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应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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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保金条款是什么

合同质保金条款是什么

质保金条款作为合同买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被广泛运用到建设工程、买卖设备等合同关系中,往往约定由买方保留一部分款项暂不给付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或设备交付后一定期限届满,设备质量合格再行给付。

质保金作为特定化的款项,可以是质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质量保证金。如作为质量保修金,当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即用于充抵维修设备的费用;当设备质量合格后,其给付条件成立,即应按约给付。

如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没有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其性质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如果设备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违约方即无权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如果不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先按照违约条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请求给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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