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或者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发起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股东不是发起人。
根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能够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能独立地承担
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2)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