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具体包括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
收购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具体来讲,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等多种类型。
兼并,则情况比较复杂。
因为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词汇,并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混用的情况。
因此,对于它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争议很多。
在我国,兼并有时与吸收合并同义,有时又与收购相同。
具体来说,目前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承担
债务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控股式兼并。
并购的涵义则更为广泛。
它是指涉及目标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
因此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
兼并与并购两者相较,仅仅是语意表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行为,而后者更重结果。
并且两者都是经济学词汇,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