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支付支出的费用或不当利益,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
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他方受有损失;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4、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
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角度予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