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方不同意继续履行,买受人一般有两种维权途径:
1、要求解除合同,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2、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如出卖方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买受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一般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