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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卖方不想卖房了买受人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 2021-03-25 17:18:35
律师解答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方不同意继续履行,买受人一般有两种维权途径:
1、要求解除合同,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2、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如出卖方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买受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一般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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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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