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王奎,河南项城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经济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擅长沟通协调家事纠纷并能高质量办理相关诉讼案件,对于金融保险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处理各种不良资产方面有着独到的处理方式。目前处理民商事领域纠纷上千起案件。善于刑事辩护,对于各类刑事犯罪及辩护业务较为专业。拥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研究履历和实务诉讼操作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屡屡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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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后购置的房产为单方私有财产,不属夫妻共有。法学上,共同财产指夫妻婚姻存续期内持有和使用的财产,包括实物、资金及无形资产,需依法评估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有财产为家庭共享财产,双方平等管理、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为共同共有,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与收入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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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友好协商离婚时,可分配财产;若无法达成一致,可诉诸法律。法律规定,承担家庭责任多的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共同债务需双方共担;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给予援助。过错方需承担损失,隐瞒、转移财产者可能被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可申诉重新审理财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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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期间,失去工作的一方仍有权参与共同财产的分配。无论财产何时何地获得,均视为夫妻共有。因此,无收入的一方也有权分享财富。通常,共同财产会按比例公平分配,除非有特别协议。若因婚外情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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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耕地征收和建筑项目拆迁等特殊情况时,已婚女性的补偿权益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若婚姻变更后,其农业户籍未迁往新居住地,她有权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款。若户籍随迁至小城镇,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她仍可保留土地承包权或流转,并有权争取补偿款。若户籍迁往其他村庄但未获得新土地承包权,她仍享有原村庄的补偿款。但若在新村庄获得土地承包权,则失去原村庄的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