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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如何无效

时间:2024.02.2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违法或者改变了债权的主要内容,则债权转让无效。
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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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专职律师,法学学士,金融学硕士,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曾先后为数十家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创业型公司、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的经验,擅长公司治理、风险防控、股权架构、股权激励、投融资、企业并购、合作创新、债权债务等公司相关法律事务领域。成功代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并为多家顾问单位设计提供风控、股权、投融资、并购等方面的解决方案。 具有为港籍人事或港资企业提供跨港法律服务的经验,可使用普通话、英文为工作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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