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刘伟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拥有经济学、法学双学位,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可以将法学与民商、经济学有效结合渗透于案件之综合分析。2003年开始进入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并参与项目招、投标,处理公司各类债权债务纠纷。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开始律师职业生涯。先后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办理了大量民商、经济、刑事案件。成功代理了当地疑难民商经济类案件百余件、刑事案件几十件。执业期间,担任各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涉及金融、电子电器、物流、软件、房地产行业等法律事务。2011年组织成立“长春智赢律师团队”目前团队队员8人,实现了疑难案件团队办案资源整合的共享目标。2012年度法易网特邀精英律师。现供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主攻房地产法、公司法、经济法、担保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拆迁安置与矿产资源法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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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双方必须基于真实意愿达成共同协议。 若双方同意,可由任一方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即构成约定的解除条件。 这一条款体现了劳动合同的自愿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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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作协定,双方应遵守退伙条款,满足条件可实现退伙。 如权益受损并有证据,有权起诉要求对方停止合作,但需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建议先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若合作以诉讼结束,应根据协议赔偿部分确定责任和金额,无规定则承担经济损失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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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署劳动合同时,若决定离职,应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确保劳动关系圆满解除。 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合同。 试用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关系需遵守法律,提前至少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为保护权益,建议不使用口头方式提出离职。 所有离职情况,包括试用期满或未适应职位,都应提前三十天发送书面辞职信。 对于招聘新人,如设定试用期,可在三天前通知或协商离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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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适用情形包括: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制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货物抵达前)、无固定期限的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以及不定期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中的双方(除非有禁止解除的明确协议)。这些当事人有权单方面或双方共同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