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
江颖静律师,现为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在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其办案风格耐心亲切,工作作风严谨细致、高效负责,多次赢得当事人和案件承办单位的好评。 部分成功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当事人丈夫隐秘立下遗嘱,将当事人因拆迁婚前个人房产获得的二套安置房屋中的一半份额由其家姐继承,成功降低房屋被继承份额,减少数十万元损失。 涉外离婚案例:多年前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奈何离婚结果不被我国行政部门认可,成功使我国法院承认当事人已于多年前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之事实。 房屋买卖案例: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成功帮助获得十余万元资产折损补偿款。 知识产权案例:侵权人未经当事人许可大量复制、发行其作品,成功维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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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步骤: 1.到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办理死亡证明; 2.到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提交死亡证明、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3.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提交宅基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产证、继承权公证文书等文件。只有证明文件合法齐全,才能在宅基地上建房,确认使用权和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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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继承活动开始,将依法定程序处理,有遗嘱则按遗嘱或遗赠分配,有遗赠抚养协议则依协议处理。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子女和配偶,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则考虑第二顺位。老人离世后,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若父母已故,由配偶和子女继承。若无第一顺位,考虑第二顺位。通常优先第一顺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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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与其养父母在法律上确立收养关系后,便不再与亲生父母有抚养和赡养义务,也失去继承权。养子女通常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如果为生父母付出较多关爱,可在合理范围内继承其遗产。遗产分配需考虑死者生前受照顾情况、财产价值和其他继承人义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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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养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生父母的财产权益。虽然与生父母有血缘关系,但一旦与养父母建立合法收养关系,便不再承担对生父母的抚养和赡养义务,从而失去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法定权利。在遗产分配上,主要依据实际照料程度、遗产总额及各继承人责任和义务来综合评估。 然而,如果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贡献较大,也有可能得到酌情考虑,分享部分遗产。这种扶养主要基于道德伦理和爱心,而非法律强制。